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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和谐司法 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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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执政的重要目标,坚持和谐司法,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人民法院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是新时期党和人民对司法工作者的新要求、新期待。要实现“两个效果”的统一,就必须要坚持“党的事业、人民的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定法院工作的政治方向,强化法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大局意识,努力构建和谐的司法运行机制,
作者 弓建明
出处 《江南论坛》 2008年第9期37-3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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