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法学教育中的案例教学存在被异化的现象,案例教学法衍变成了"举例教学法"。这种现象不利于法学专业学生能力的全面培养。法学课程的案例教学应当以学生为教学主体,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着力于培养学生的知识运用能力、逻辑思维能力、表达能力和科研能力。法学案例教学中运用的案例应当具备典型性、真实性、理论性等特征。
出处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3期274-276,共3页
Journal 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