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诉讼法》颁布至今的十几年间,最高人民法院为弥补其内容的不足和适应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而颁布了大量司法解释。尽管这些司法解释表现出诸多弊端,但在特定的环境下却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而这种合理性却无法成为其正当化存在的理由,从这一角度而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势在必行。2007年10月28日最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及其内容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实践需要,但遗憾的是,这次修正仍然没有解决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替代立法的问题。
出处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5期122-125,共4页
Journal of Henan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