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代宗族族长及其助手由遴选法产生,与宗子制的继承大不相同,其出任与否以及能否久任,没有自主权,甚至会被免职,因而权威不会太高;族长及其助手的行事,应以族规、祖训为准则,又受族人会议的制约,权力有限,族长需要与族人会议密切结合,才能够很好地领导族人进行祭祖、修祠、修坟、修谱、处理族人纠纷等事务。宗族为光大门庭,提高社会地位,遴选有才德的族人担任族长,要求其振兴族务、遵法自律,当然不乐于恶劣族长的出现,在这种条件下,族长一般应该能够持正主理族务,而作恶多端,以至致死族人者为不常见现象;作为血缘群体的宗族,有其宗法性,族长因有专制的因素;清末,在极少数宗族中出现选举制、议会制的"族会",实行民主管理原则,是宗族组织的新形式,表明宗族制和族长性能在演变,族长的宗法成分几乎消失殆尽,惟是此类宗族极少,只能反映宗族演变的趋势。
出处
《江海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5期144-154,共11页
Jianghai Academic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