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的刑事责任根基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思想,是国家通过制度化、可诉性的公法责任制度控制公司法人滥用权力,以公法性质的刑事责任给公司设定的最低底线。它作为国家强制手段,只有当公司违反底线的社会责任,对社会基本价值追求和公共秩序造成严重侵害时才能理所当然地引起国家公权力的追究。上市公司涉及的利益群体广泛,它的安全运行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因此应将安全作为上市公司的一项强制的底线型社会责任,在必要时运用刑事责任制度予以维护。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2期104-107,共4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