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务院发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都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并规定了信息公开的范围,同时又规定了"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这种信息公开的例外情况规定,在各国立法中都是存在的,它是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必需的。研究环境信息公开的例外情况规定,对于正确界定不公开的范围,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防止豁免公开权的滥用,与正面研究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有着同样重要的意义。
出处
《环境保护》
CAS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7期56-60,共5页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