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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信息公开范围的例外情况规定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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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发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都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并规定了信息公开的范围,同时又规定了"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这种信息公开的例外情况规定,在各国立法中都是存在的,它是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必需的。研究环境信息公开的例外情况规定,对于正确界定不公开的范围,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防止豁免公开权的滥用,与正面研究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有着同样重要的意义。
作者 王灿发 崔赟
机构地区 中国政法大学
出处 《环境保护》 CAS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7期56-60,共5页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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