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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中的牵头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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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的《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确立了央行在金融混业经营中的“牵头监管者”地位,为“一行三会”模式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提供了依据。金融监管需要总体协调,在目前的“一行三会”中也只有人民银行最适于充任这一角色:一方面,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业而治,缺乏人民银行的超然地位;另一方面,
作者 廖凡
出处 《中国城市金融》 2008年第9期75-75,共1页 China Urban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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