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相比欧美发达国家和国内外实践需求,我国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存在着一些亟待完善之处。在立法体例上,我国没有形式意义上的、独立的产品责任法;我国产品责任法规中,对"产品"的范围界定过窄;产品"缺陷"的双重判定标准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未给出"损害"的一般定义,并且范围过窄;在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上,《产品质量法》的归责原则对消费者的保护不够充分;在对受害者的救济方面,损害赔偿范围狭窄,赔偿数额较低等。要从根本上遏制目前我国因产品缺陷所导致的各类问题,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法律体系,就应从立法体例、"产品"的界定、产品缺陷的判定标准、损害概念和范围、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对受害者的救济方式以及涉外产品责任等方面进行完善。
出处
《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学报》
2008年第3期33-36,共4页
Journal of Beijing Vocational College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