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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语境下法治农村建设中律师功能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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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发展和谐社会需要一个社会众多群体共同参与,众多群体存在必然诸多的矛盾和冲突,防范和划解矛盾和冲突,构建和谐社会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目标。达致和谐即是构建一种秩序,这种秩序是一个社会人文理念的外化。法治是发展和谐社会的方略和必由之径。律师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主体,特别是我国"三农"问题非常突出的背景下,发挥着无可替代的功能:维权、维稳、维新。
作者 吴育林
出处 《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8年第3期89-91,98,共4页 Journal of Zhangzho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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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 1(美)博登海默(Bodenheimer,E.)著,邓正来,姬敬武.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华夏出版社,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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