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先秦儒家看来,只有先王与君主才拥有立法权。在理想层面上体现为"先王以明罚敕法",在现实层面上体现为"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在矫正层面上体现为"暴君放伐"。先秦儒家认为,只有先王与君主所创制的礼法才是良法,而暴君所创制的礼法则是恶法。因此,从法律伦理角度看,所谓"圣王立法"、"法自君出"和"暴君放伐"思想,不仅彰显了先秦儒家立法主体的伦理品格,而且包含有"恶法非法"的良法论思想。
出处
《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0期43-48,共6页
Nanjing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