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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儒家“圣”“君”立法思想及其法伦理意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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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先秦儒家看来,只有先王与君主才拥有立法权。在理想层面上体现为"先王以明罚敕法",在现实层面上体现为"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在矫正层面上体现为"暴君放伐"。先秦儒家认为,只有先王与君主所创制的礼法才是良法,而暴君所创制的礼法则是恶法。因此,从法律伦理角度看,所谓"圣王立法"、"法自君出"和"暴君放伐"思想,不仅彰显了先秦儒家立法主体的伦理品格,而且包含有"恶法非法"的良法论思想。
作者 胡启勇
机构地区 贵州民族学院
出处 《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0期43-48,共6页 Nanjing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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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4

  • 1《诸子集成》.中华书局,1988年版.
  • 2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M].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253页.
  • 3《周礼·仪礼·礼记》.岳麓书社,1994年版.
  •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一).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68页.

共引文献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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