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现行法律规定和警察执法实践看,警察广泛参与了治安纠纷、民事纠纷以及轻微伤害(轻伤)案件的调解。警察调解可分为治安案件调解和非治安案件调解两种模式。警察调解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窄到宽、从权威型调解手段到合意型调解手段的演变过程,反映了警察权的扩大以及警察治安管理功能和方式的转变。应进一步明确警察调解的适用条件,对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竞合的纠纷,可区分不同情形依法调解处理。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4期127-134,共8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