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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制度改革30年重要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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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地承包15年不变 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正式下发《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1号文件),明确“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十五年以上”。同时《通知》强调,“自留地、承包地均不准买卖,不准出租,不准转作宅基地和其他非农业用地。”
出处 《财经》 2008年第21期110-111,共2页 Business & Finance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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