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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决定权可由假释委员会行使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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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法律规定的刑期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对犯罪分子的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人民以上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
作者 张芬忠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9期60-61,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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