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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出台央企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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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资委9月10日发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10月1日起施行,根据本办法制定的央企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另行公布),未按照规定订立合同的、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等50种情形将被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企业资产损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出处 《董事会》 2008年第10期11-11,共1页 DIRECTORS & BO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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