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2008年10月1日启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标准,对新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一律核发新版行驶证,不得再使用旧版行驶证:对在用车辆核发的旧版行驶证。只在办理换证和补证业务时换发新版行驶证。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要求,为了加强对行驶证的管理,新版行驶证的生产、发行由公安部交管局负责,各交警总队负责对本地使用的机动车行驶证进行统一订购、编号和发放。省交警总队对此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做好新版行驶证的发行、管理和使用工作,在核发新版行驶证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核定的收费标准,每本行驶证仍为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