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备受关注的《反垄断法》尚未正式实施,就其中的某些条款如何操作在理论和实务界发生了争议。争议的焦点是垄断行为的认定主体问题。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是反垄断执法机构;另一种观点认为是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法院。笔者在对两种观点分析评判的基础上,认为垄断行为的认定主体应当是反垄断执法机构。这不仅符合行政机关与法院的分工,也符合首先管辖原则和穷尽行政救济原则的要求。同时,文章就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法院在反垄断执法中的程序衔接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
出处
《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8年第5期143-146,共4页
Journal of Shandong Agricultural Administrators'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