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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权与民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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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检察权是国家权力的直接派生权,是由最高权力机关授权检察机关独立行使的专有制衡权。检察权在民生保障中的运行应体现其程序裁量性,行使好三项主要权能。行使追诉权维护社会稳定,乃是保障民生之基;行使建议权促进社会和谐,以推动民生之兴;行使调查权推进民主法治,以落实民生之求。
出处 《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 2008年第5期68-71,共4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Hang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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