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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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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81号文件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出处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0期55-55,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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