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法院系统的经费来源主要有两个渠道,一个是各级政府财政拨款,一个是地方财政一定比例的诉讼费返还。目前各级财政对于法院收入的诉讼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即法院收缴的诉讼费全额上缴给财政专户,财政统筹后再以预算外资金的形式,根据其经济实力与法院的开支预算报告决定拨款数额的多少。因此,不同地区的法院得到的财政拨款各不相同,在经济发达地区的法院,诉讼费收入多,经费相对较充足;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法院,诉讼费收入少,财政困难,法院经费保障严重不到位,影响审判工作的正常运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实施则很可能导致法院经费更加捉襟见肘,雪上加霜。同时,这种严重依赖地方财政的法院经费保障体制也是造成法院难以真正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最主要体制性缺陷之一。改革现行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司法预算制度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当务之急。
出处
《法治研究》
2008年第10期34-41,共8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