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注射执行死刑,是司法文明进步的表现,体现了对被执行人的人道主义关怀。这种无痛苦的死亡方式,充分展现了执法的文明化与规范化,且相对于枪决,执行中罪犯的生命具有可逆转性,且执行后的器官具有高效利用性,因此,为理论界与实务界所推崇。但是,如果以高标准的姿态加以审视,会发现这种执行方式也有其不尽如人意之处。主要体现在执行成本偏高、执行过程中诸多因素所导致的并非十分人道的结果,以及在执行选择权方面法律规定的缺失产生的法律不公。为使这种较为人道的执行方式更加完美,需从降低执行成本、科学调配执行药物、合理缓解被执行人及执行法警的心理压力,以及赋予特定被执行人注射执行死刑选择权等几方面加以完善。
出处
《法治研究》
2008年第10期75-79,共5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