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自然会对传统的规制提出挑战,需要进行规制改革以符合民营化的进程。规制机构的独立性是合理规制的重要条件。加强规制机构的独立性,应当解决目前城市公用事业规制机构独立性的最主要问题—政企不分,应当体现规制机构与城市政府的相对独立,体现在规制上必须具备法理的独立性及规制机构自身运转的独立性。
出处
《商业时代》
北大核心
2008年第29期47-48,共2页
Commercial
基金
江西省软科学研究课题"江西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中的规制设计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赣科发字2007-2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