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草案中明确提出,泄露、窃取、收买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草案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收买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该条款的增加旨在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对非法泄漏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出处
《上海信息化》
2008年第10期83-83,共1页
Shanghai Informatiz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