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规定,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收款期限通常超过3年)销售商品,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一次性确定收入的金额,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与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差额确认为融资收益;而税法规定,企业纳税业务发生的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且应税收入金额为合同约定分期收取的价款,这无疑将产生增值税及所得税纳税问题。
出处
《财会通讯(上)》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0期90-91,共2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