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7年我国开始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趋同是一大特点,其中所得税会计准则和债务重组准则都根据国际会计准则有所调整,同以往有很大差异。同时,所得税会计准则和债务重组准则增强了与《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协调性,消除了原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存在的差异,使企业在日常会计处理和纳税处理方面进一步统一,协调了两法的关系。《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只能采取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处理所得税问题,而取消了应付税款法、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递延法和损益表负债法;
出处
《财会通讯(上)》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0期92-93,共2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