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6号令)规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中央投资项目招标工作结束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发出通知,要求从2008年8月1日起,对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在200万元及以上的中央投资项目以及使用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在500万元及以上的中央投资项目,
出处
《中国工程咨询》
2008年第10期59-59,共1页
China Engineering Consulta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