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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牧业厅等4部门关于保障农牧业用柴油供应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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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自治区农牧业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中石油内蒙古销售分公司《关于保障农牧业用柴油供应的报告》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领会报告精神,并结合实际,做好本地区农牧业用柴油供应工作。
出处 《内蒙古政报》 2008年第10期38-39,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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