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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之前提——债权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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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善意取得制度为物权变动的特殊法律事实,它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无权处分情形下的利益衡量。按我国合同法与物权法得规定,在认定无权处分的合同无效的前提下,例外地保护善意交易相对人的物权取得效力。为体现善意取得维护交易安全的初衷,无权处分合同除处分人无处分权外,其本身当无可撤销或无效的事由。
作者 张金玲
机构地区 山东警察学院
出处 《商场现代化》 北大核心 2008年第29期267-26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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