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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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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地方商品储备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出处 《江苏商业会计》 2008年第5期I0013-I001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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