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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国管局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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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科技厅(委、局)、信息产业厅(局、办)、财政厅、建设厅、交通厅、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法制办、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约能源法》)已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进一步做好《节约能源法》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出处 《江苏商业会计》 2008年第5期I0014-I001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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