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审计决定的司法救济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问题。审计决定的特征在于内容上的处理处罚性、效力上的强制性、性质上的监督性以及救济上的部分可诉性。审计决定的法律性质不能简单归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对行政机关以外的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才具有可诉性。审计决定的法律问题审查主要围绕其实体和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事实问题的审查要处理好司法权和审计权的关系,正确获得定案依据,审查强度上采合理相信标准。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0期86-91,共6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