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古代多以严法治盗作为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不同的历史时期,治盗的效果也不相同。西周早期出现了"成康之际"、四十余年"刑错不用"的社会安宁状态。殷末则是"殷罔不小大,好草窃奸宄。"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农业经济发展较西周为快,却呈现出"王者之道莫急于盗贼"的社会混乱局面。秦代以坚实的经济基础,扫平六国一统天下,大力推行秦法,收到了"六亲相保,终无寇贼"的社会效果,却导致了"一夫作难而七庙坠,身死人手"的亡国下场。西周早期、西汉文景之治、唐贞观盛世、明朝初年等时代的社会安定,均采取了对庶民施行仁政德治、减轻负担的措施,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庶民的生活、劳动以及参与政事的权利。但考察发现盗窃的发生与社会生产力、社会经济的盛衰不成比例关系。统治者在大力培养和提高社会道德素质的同时,严格公正执法,打击盗窃犯罪行为,收到了一定的效果。然而,几千年封建社会以"私天下之利"为立法原则,从而出现"治盗之法尽而盗不止"的现象。
出处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5期33-37,共5页
Journal of Soochow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