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啤公司)自1997年开始与青岛宏隆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隆公司)发生销售青岛啤酒业务关系,分别由青啤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青啤公司济南经销分公司(以下简称青啤济南分公司)和青啤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青啤上海分公司)与宏隆公司、宏隆上海销售公司及宏隆济南公司发生多笔购销业务关系。1999年12月31日,青啤公司向宏隆公司出具对账确认函,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2008年第5期27-30,共4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