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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滥发奖金与私分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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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5年某国有企业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被检察机关起诉,被告人是该企业总经理吴某、副总经理陈某及财务部经理孙某。公诉机关指控,该企业在2002年至2004年期间,违反国家规定,以本企业的名义将截留的部分收入形成的账外资金以奖金、津贴等名目集体私分给公司员工,超过其上级单位下发给该企业工资总额的规定,超发奖金500余万元而未申报,数额巨大,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3名被告人均辩称,该企业利用账外资金发放的奖金、津贴不是国有资产,是完成任务后的剩余利润,是企业可以自由支配的。法院在判决中支持公诉机关的指控,认为该企业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其账外资金是通过截留等手段隐匿起来的,违反我国的会计法和审计法,这部分资金单位无权自主支配,应属于国有资产,该企业的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上述案例是笔者曾经参与查办的一起国有企业私分国有资产犯罪的案子。在司法实践中,许多私分国有资产的犯罪常常以发放奖金、津贴和福利等形式进行,因此,对于违反规定滥发奖金、津贴的行为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界限是一个亟待理清的问题。
作者 李艳茹
出处 《中国监察》 2008年第19期54-55,共2页 Supervision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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