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人曾数次外派和期租,现谈几点体会,供同行们参考。 作为一名出租船的船长,不仅要向船东负责,也要向租家负责。因此首先必须正确理解租船合同的全文,明白船方的权力和义务,方能运用自如,有理有节。一次从热带区带的甲港装散货,驶往冬季季节区带的乙港卸货,航行历尽一个半月。在装货港租家代表总是千方百计将货装到不能装为止,尤其是载重量已到舱容有余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在载重量问题上,有的租家代表搬出一套“理论”,说是冬季季节区带的载重量是指抵港时载重量,只要船舶抵港时不超载就可以。如果船长对这个问题的概念不清,同意照办的话,则给船舶埋下了不安全因素。是否超载是以跨入这一航区航行时的最大载重量是否超过规定为准的,不能扣除在该航区航行所耗燃油、淡水的吨位而用来装货。另外在配载时除了考虑燃油、淡水消耗产生的吃水差变化外,还要充分考虑到冬季航区的气候特点,保留适当的吃水差。
出处
《航海技术》
1997年第6期26-26,共1页
Marine Techn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