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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老鼠仓”上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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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8年8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捕鼠,首次在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对金融从业人员的“老鼠仓”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当事人最高可判10年。
出处 《竞争力》 2008年第10期22-22,共1页 Advant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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