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5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39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是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证据规则,
出处
《中国劳动》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0期24-26,共3页
China Lab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