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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什么时间点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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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 某建筑工程公司职工张某,1947年8月27日出生,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6年12月24日张某在施工中受伤,2007年9月10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张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九级,10月51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其为因工负伤。11月5日,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仲裁委认为,张某1947年8月出生,至申诉时年龄已超过6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应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故裁决驳回张某的申诉请求。张某不服,遂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某建筑工程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出处 《中国劳动》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0期56-57,共2页 China Lab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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