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律师到场权"在国外刑事司法制度中早已存在,也是国际刑事司法的发展趋势。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只是规定了律师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并未设立这一制度。但是,鉴于未成年人的特点,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设立"律师到场制度"则可先行一步。
出处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5期131-133,共3页
Journal of North China Institute of Water Conservancy and Hydroelectric Power(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