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新生效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小额劳动争议和标准明确的劳动争议确立了一裁终局制度,然而这一规定并不像有的立法者和学者所说的是劳动争议处理的灵丹妙药。一裁终局制度不适宜出现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因为它很难保证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对双方当事人的诉权处理易造成不当。建议我国对这种小额劳动争议和标准明确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采用一体允许当事人上诉并一体限制当事人诉权的方式,以更加合理的制度实现对劳动者权益的全面保护。
出处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2008年第5期50-53,共4页
Journal of Hubei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