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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指南修改公报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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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关于第五部分第七章的修改 将第五部分第七章第2.3节修改为: “2.3期限的计算 期限的第1日(起算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1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1日为期限届满日。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08年第30期30-30,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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