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土地法律将土地所有权权属纠纷采用不同于一般不动产物权的救济程序:即先行的行政处理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其原因在于突出了土地所有权公权力色彩,强调了行政行为的效率性,而忽略了土地所有权保护的有效性。基于程序适应性要求和土地所有权确权行为的民事属性,立法应变更土地所有权确认程序为民事诉讼,排除行政程序、行政诉讼程序的适用,以保证土地所有权与其他不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统一。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0期81-88,共8页
Law Science
基金
辽宁省教育厅2007年高校创新团队项目子课题<城市土地储备经济法律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