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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出有因也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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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对寻衅滋事罪的行为要件作了较为详细的列举,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事出有因引发的寻衅滋事案件却往往有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认识,通常的观点认为,认定寻衅滋事罪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无事生非,在此前提下行为人的行为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只要是事出有因,则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笔者认为,仅从是否是事出有因来判定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有失偏颇。
作者 邵宏生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8年第20期58-59,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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