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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引航过失中的赔偿责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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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船舶引航是海上及内河运输中的一种常见现象,俗称“引水”。在引航过程中,由于引航员的过失,可能导致海损事故的发生。在此情况下,引航员及其所属机构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是本文拟讨论的主题。 引航大体上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协议引航,即船舶为了自身安全而主动联系引航机构派遣引航员引航。二是强制引航,即政府要求进入某一港口或特定航段的外籍船舶(有时也包括本国船舶)都要申请引航机构引航。在此情况下,虽然航行船也要递交申请、缴纳引航费等,但根本原因是政府有强制性规定。 船舶在被引领过程中,虽然船长仍有管理和驾驶船舶的职责,但引航员的作用居于主导地位。特别是在航行方向、航速等操作上,船长应听从引航员的指导。但不能认为。
作者 袁发强
出处 《航海技术》 1997年第4期74-78,共5页 Marine Technology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7

  • 1郁正芳.谈船长与引航员[J].世界海运,1995,18(5):16-17. 被引量:2
  • 2张欣.论强制引航员的责任主体[J].珠江水运,2005(12):31-32. 被引量:4
  • 3F.N.霍普金斯.船长业务与法律[M].张永坚,司玉琢,译.大连:大连海运学院出版社,1988.
  • 4《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33条.
  • 5《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36条第3款.
  • 6《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32条.
  • 7司玉琢,吴兆麟.船舶碰撞法[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5.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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