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船舶引航是海上及内河运输中的一种常见现象,俗称“引水”。在引航过程中,由于引航员的过失,可能导致海损事故的发生。在此情况下,引航员及其所属机构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是本文拟讨论的主题。 引航大体上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协议引航,即船舶为了自身安全而主动联系引航机构派遣引航员引航。二是强制引航,即政府要求进入某一港口或特定航段的外籍船舶(有时也包括本国船舶)都要申请引航机构引航。在此情况下,虽然航行船也要递交申请、缴纳引航费等,但根本原因是政府有强制性规定。 船舶在被引领过程中,虽然船长仍有管理和驾驶船舶的职责,但引航员的作用居于主导地位。特别是在航行方向、航速等操作上,船长应听从引航员的指导。但不能认为。
出处
《航海技术》
1997年第4期74-78,共5页
Marine Techn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