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体损伤程度的法医学鉴定所需时间,是指被鉴定人从受伤之日起到鉴定人发出鉴定文书之日止的时间,目前我国对此尚无明确的法定时限,因此,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损伤鉴定所需时间与办案期限发生冲突的现象,办案人员往往采取改变强制措施或退查案件等被动办法来弥补损伤鉴定所需时间,给办案工作带来极大不便甚至引起当事人或群众误解。笔者对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作了粗浅分析,并建议通过立法来解决这一矛盾。
出处
《中国司法鉴定》
2008年第5期87-88,共2页
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