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托受托人违反信托的赔偿责任,以社会保障基金资产为承担对象,但在受托人向该项资产承担赔偿责任时,托管银行负有代为受领义务。为我国信托法确立的过失责任原则,只能够对以有价证券为投资对象的这种信托适用,而不能够对以实业项目为投资对象的这种信托适用。这种赔偿责任,在赔偿范围上涉及到关于该项资产的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在我国,对于该项间接损失也应当由违反信托的受托人赔偿。
出处
《天府新论》
CSSCI
2008年第6期87-91,共5页
New Horizons from Tianfu
基金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资助项目<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托法律规制研究>的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06SFB2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