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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托受托人违反信托的赔偿责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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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托受托人违反信托的赔偿责任,以社会保障基金资产为承担对象,但在受托人向该项资产承担赔偿责任时,托管银行负有代为受领义务。为我国信托法确立的过失责任原则,只能够对以有价证券为投资对象的这种信托适用,而不能够对以实业项目为投资对象的这种信托适用。这种赔偿责任,在赔偿范围上涉及到关于该项资产的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在我国,对于该项间接损失也应当由违反信托的受托人赔偿。
作者 张淳
机构地区 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天府新论》 CSSCI 2008年第6期87-91,共5页 New Horizons from Tianfu
基金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资助项目<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托法律规制研究>的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06SFB2046)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徐宝忠.社保基金的忧患与出路[J].财会通讯(上),2007(2):24-28. 被引量:3
  • 2Halsbury' s Law of England, Volume 48, para935, 90C. J. S. Trusts §253 - a.
  • 3[日]新井诚.信托法[M].日本有斐阁株式会社,2002.109-110.
  • 4John H. Langbein, The Contraclarian Basis of the of Law of Trusts, The Yale Law Journal, Volume105, Number 3, December 1995, pp625 - 676.

同被引文献12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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