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尽管我国学术研究深受西方役权体系的影响,但《物权法》最终并没有移植人役权制度,而是参照了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例,仅仅规定了地役权制度。这主要是基于东西方文化传统差异上的考虑,如日本学界的解释为“人役一项该国无此习惯,且复有碍于经济之流通,故仅取地役权”。笔者认为,仅仅以文化观念而摒弃人役权制度,这实在不具有说服力,随着社会的发展,地役权与人役权的互补性将日益体现,我国立法有必要为建立完整役权体系留出空间。
出处
《理论与当代》
2008年第10期34-37,共4页
Theory and Contempora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