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保障是为了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确保一定的生活水平,并尽可能提高其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公平的一种政府的制度行为。其责任主体有政府、企业、个人,但最终责任主体是政府。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关键看政府在这一制度行为中是否负起了应有的责任。在社会保障的有所为领域,政府应该介入并强化自己的责任,在有所不为的领域,应当适当退出,充分发挥民间生活资源的功能,准确定位政府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中的责任主体地位,避免政府角色的缺位与越位现象。
出处
《兰州学刊》
CSSCI
2008年第10期125-128,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