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保险公司的纳税人、税率、税收优惠、税基的界定都发生很大变化。新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当汇总纳税,而我国保险公司在全国各地都普遍采取分公司形式,这会导致这些分公司纳税地点发生改变;新税法中没有专门对保险行业的税率和税收优惠,部分保险公司可以争取小型微利20%的税率,对于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有一部分可以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在税基方面,新税法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取得成本、准备金、长期待摊费用、呆账、预防费等五个方面。
出处
《经济研究导刊》
2008年第9期15-16,共2页
Economic Research Gui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