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食品预包装袋不得具有提携功能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强调,用于装盛生鲜等食品的塑料预包装袋不得具有提携功能,且须符合食品包装相关标准。通知强调,基于食品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考虑,商品零售场所向顾客提供的各种材质的袋制品,应向依法设立的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相应的购销台账,以备查验。
出处 《全球软包装工业》 2008年第5期13-13,共1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