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在民事活动中,经常出现同一民事主体在相关联的几个民事关系中处于不同的主体地位、具有多重身份的情况,特别是同一主体在原有的关联法律关系中出现新的身份时,其新的权利义务是否能与原权利义务相互抵消、引起原权利义务的灭失?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同一民事主体在关联法律关系中具有多重身份时,并不影响该主体意志的单一性,但各身份的行为和权利义务具有独立性,各行为应视为不同主体做出。各权利义务不必然具有互抵性。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8年第20期32-3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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